发表日期:2015-06-10 点击 次

  据中新网消息,河南信阳市发改委一官员刘明先以帮助运作“联合建房”为由,不到1年时间先后收取所谓运作费100多万元,近日被当事人李明顶的实名举报。而固始县检察院的调查结论是,不构成受贿犯罪,不予立案。记者进一步询问不立案的具体原因,办案检察官未予解释。

 

  许多人看过这条消息后义愤填膺,认为检方包庇坏人。其实,因“联合建房”一事不属于信阳发改委的审批项目,因此刘明先的行为很难认定为受贿,检察院称“不属于受贿罪,不予立案”,是合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

 

  但是,按照报道披露的情况看,刘明先确实是信阳市发改委的官员,他也确实以运作项目为由多次向李明顶索取钱款,且数目不菲;最后事情没办成,李明顶的钱也确实打了水漂。检察院为什么就不能追究呢?

 

  诚然,按照刑诉法的规定,指控刘明先受贿,可能缺乏依据。但是,刘明先以“发改委官员”的名义收钱不办事,却完全有可能涉嫌诈骗罪。对这种情形,检察院应将案件移交公安局处理,因为法条说得很清楚:人民检察院发现并且认为有犯罪行为时,应当依照司法程序立案侦查,或者指令公安机关进行侦查。侦查终结,人民检察院认为必须对被告人追究刑事责任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而按相关规定,经审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具有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的情形不予立案的,检察机关应制作《不立案通知书》,将不立案的原因和理由通知控告、检举单位或控告、检举人。从报道看,当地检察院似乎并没有向举报人履行书面告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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